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工商、质监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联合制定了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2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
1.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企业需分别提供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名单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和省统计局公布名单;申报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企业以统计数据为准;申报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统计数据为准,不重复奖励);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或非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有关数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