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属于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放宽至两年。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主营业务属于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其中软件和研发设计、平台服务类企业可放宽至3000万元。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一般不少于30 人(主营业务属于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不少于2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申请年度前的两个年度内,企业实施的市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数不少于4项,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省级以上建筑工法)不少于3件。 (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5.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企业自愿向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依据初评结果,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专家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核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定后择优提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后,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应当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在非评价年度,企业只需提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作为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状况宏观监测参考。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市经济信息化委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所属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山东省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或国家主管部门。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经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确认,纳入本市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一条 本市调整或撤销的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单独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年度评价优秀或良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企业申请,可以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对国家和山东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各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各区(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08〕28号)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