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银行,投融资机构:
为缓解我市部分小微企业转贷难题,帮助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决定在前期开展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发挥好转贷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继续开展政策性转贷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贷引导基金的规模和管理
市财政出资不超过2亿元设立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国有投融资机构按不低于1:4比例配资,与引导基金共同构成政策性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转贷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周转服务。
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等四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和转贷资金规范运作。
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二、申请转贷资金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型企业标准,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三)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四)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五)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
三、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费用
单笔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使用收费标准:日平均使用费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0.06%、且10天以内总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0.5%。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由投融资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使用费,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转贷资金运作方式
受托管理机构、投融资机构与银行合作为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同意利用转贷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负责向受托管理机构、参与合作的投融资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投融资机构负责甄别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做好转贷资金风险管理及资金收回。
受托管理机构在各合作银行设立引导基金专用账户。投融资机构在各合作银行设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为提高工作效率,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融资机构前三个月引导基金平均使用情况向投融资机构转贷资金专用账户按月批量划拨引导基金。在运作中如划拨的引导基金不足,受托管理机构可根据投融资机构申请,即时补充划拨引导基金。
五、转贷业务主要流程
借款企业向投融资机构提出转贷申请——银行出具贷款转贷承诺函——投融资机构审查并作出借款决策意见,按比例配资将转贷资金划入借款企业账户——企业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审批后放款、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划入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专用账户——受托管理机构将该笔转贷资金划回投融资机构——资料归档备案。
六、相关要求和措施
(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转贷业务操作规程,与合作银行和投融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青岛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设立专门板块,指导企业办理转贷业务;每月汇总引导基金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报告;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和指导,遇重大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
(二)合作银行应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服务专项工作制度,负责审核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申请转贷资金企业的基本条件;积极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及投融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按承诺时限发放新的贷款,对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保证转贷资金安全;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合理确定转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三)投融资机构应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服务专项工作制度;按规定配资比例开展业务,合理筛选转贷企业,做好风险控制,及时确认银行贷款审批情况。
(四)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和投融资机构三方要密切合作,依法合规开展转贷业务,并对转贷业务进行宣传与推广,帮助更多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五)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转贷收益全部归属投融资机构,鼓励其扩大转贷业务规模。
(六)前期开展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的银行和投融资机构,按本文件要求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可以继续参与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工作。其他拟参与合作的银行、投融资机构名单将另行公布。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联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 电话:85912656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电话:55583318
邮箱:qdqyr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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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