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工业企业方面: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企业。
1、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区财政给予上述受奖励人员应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经营者5万元奖励。
(二)培育企业规模发展。
1、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20万元。( 上一年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
2、对当年净增产值较大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净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奖励2.5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三)培育具有专长的中小企业。
1、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给予5万元奖励,“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1、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获得市级“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的项目,按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未获得市级“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的项目,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3、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五)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1、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补助。
2、对新认定市级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新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分别再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市财政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3、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4、列入市级技术创新重点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2000元奖励,
5、通过鉴定的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新产品,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
(七)鼓励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1、鼓励区内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当年缴纳税金增幅达到25%的,每年择优评选一批(不超过20家),各给予5万元的财政奖励。
2、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青岛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园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3、加快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业
(八)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市财政扶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支持工业设计加快发展。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按市财政扶持资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3、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市财政扶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
四、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十)鼓励企业创建品牌。
1、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青岛市著名商标,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2、新认定的山东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青岛市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每个奖励1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全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全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龙头骨干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4、对已获得青岛市商标国际注册补助的企业,每申请一件给予2000元的补助。(加工商政策为一件9000元)
(十一)加大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先进制造业专项引导基金,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助保贷”等政银企风险共担机制,逐步扩大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融资需求的工业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对参加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市场开拓计划展会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2、对区工信局牵头组织或参加的其他国内知名展会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三)增强企业管理能力。
1、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智库和专家团队,加大对企业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聘请服务机构开展的咨询费10万元以上的管理诊断咨询服务项目,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
2、鼓励企业争创省级、市级企业管理奖项,对获得省级、市级企业管理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当年获得山东省先进中小企业、创新转型优胜企业、新经济示范单位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按市财政扶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
支持科技企业方面政策:
1、专利政策: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6000元。
2、研发平台政策: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合格后区财政每个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标准征收”以外,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市奖励标准: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共计40万元)
4、科技成果评价政策: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每项给予1000元财政资金补贴。
5、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城阳区科学技术奖设立区科学技术最高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业奖、创新团队奖四大类,奖项设立从4万到最高20万不等奖金额度。区长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和优秀奖分别给予6、3、1和0.5万元的奖励。
6、科技金融贷款政策:政府引导设立1.5亿元科技金融贷款授信额度,为科技型企业推出最多不高于500万的科技金融信用贷款。
7、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政策:对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经认定,按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8、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对新认定的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和100万元资助,按级差予以差额补助。对孵化载体建设的获得国家、市级认定的专业技术平台,区财政给予补助。
9、科技企业加速器政策:
(1)区级加速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认定补助。
(2)根据加速器引进科技企业的数量,按照每家企业最高7万元的标准给予加速器3年房租补贴。每个加速器每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顶尖人才团队、杰出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和青岛英才211计划(含博士)带项目入驻加速器,最高不超过50万、40万、30万、10万元给予三年免房租待遇。
(4)对获得认定的加速器,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5)对科技产业集聚度达90%、空置率在20%以下的加速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产业集聚奖励。
(6)加速器成功培育企业上市的,按照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其所在的加速器;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成功挂牌的,分别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所在的加速器。
(7)加速器新增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费用的30%,给予加速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8)加速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加速器1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速器内入驻企业每认定一个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加速器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加速器,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
(10)支持加速器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活动周等各类双创活动,给予活动费用5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11)街道对加速器建设投入的50%给予财政补助,每年每个加速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5年。
入驻企业的资助
(12)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25万、15万和5万元的奖励。
(13)加速器内入驻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10、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根据上年度经我区技术合同服务点认定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购买转化科技成果。对购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未形成固定资产记于当期益损的,按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固定资产的按175%税前摊销。
12、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的科技项目,按支持资金等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对企业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协作平台发生的测试费用给予10%的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给予20%的补贴,对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单位所开展的大型科学仪器“四新”研发项目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
14、入选千帆计划的:
①对企业当年税前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②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30万元。
③企业购买专利质押履约保险的,对保险公司保险费前3年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单个项目年最高补助8万元。
④对企业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协作平台发生的测试费用给予20%的补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研发服务设备的,对发生的融资费用(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补贴,年最高补贴50万元,最多补助3年。
对以补助等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扶持的企业,单个企业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人才政策:
1.对新当选或全职引进的青岛市认定的顶尖人才,按照市级生活补贴的50%奖励;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奖励。
2.对引进创业的省外“千人计划”专家,符合市级资金支持条件并与我区企业有实质性合作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从我区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对我区申报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和省泰山系列工程的人才或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我区申报入选的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对引进的青岛市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团队带头人,按照市级补贴奖励资金的50%奖励。对引进的青岛市金融领军人才,按照市级补贴资金的50%奖励。
6.对我区申报入选的青岛拔尖人才、享受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专家、青岛名师名校长、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青岛文化名家、青岛青年科技人才、青岛首席技师、青岛乡村之星、青岛和谐使者、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青岛金融之星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一次性奖励2万元。
7.被评为区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0万元。
上市挂牌政策:
1、上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企业及境外上市政策:
主板:400万
中小企业板:300万
创业板:300万
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300万
2、新三板挂牌企业:130万(含股改10万补助,规上企业股改再加10万)
3、四板挂牌企业:30万
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3、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
5、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
6、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7、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
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