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信规[202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4日
哈尔滨市制造业和信息化
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全市制造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及相关试点示范,助推企业数字化转型,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关于支持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工作。
第三条在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政策落实上,坚持普惠制原则,采取奖励方式进行。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审核。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二)企业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第七条项目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试点示范项目
扶持方向: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
申报条件:被国家认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均可申报。
扶持标准:对遴选认定为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体系达标项目
扶持方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
申报条件: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并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可免申即享。对国家评定分级前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如果在国家评定分级后通过国家AA级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可免申即享对应等级奖励。
扶持标准:对国家评定分级前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国家评定分级后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各等级评定的企业,将根据分级评定结果A级、AA级、AAA级等先行实施的等级(不含“相应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45万元、50万元奖励。对同一奖励年度获得两种以上等级评定的企业,按所获最高评定等级给予奖励。待国家实施AAAA级、AAAAA级评定后,其扶持标准另行拟定。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企业简要信息表》(详见附件)和获得国家试点示范的批复文件或网上公示截图。
(二)体系达标企业,报备《企业简要信息表》。
如果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等发生变化,市工信局将编制年度申报指南进行明确。
第九条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行在线申报。
第十条项目审核与公示
(一)项目审核
1.市工信局对试点示范企业申报的获得国家试点示范的批复文件或网上公示截图进行查验,核实试点示范的真实性。
2.市工信局在工信部授权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cspiii.com/)上查询黑龙江省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数据,对哈尔滨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信息(含省份、企业名称、证书编码、标准版本、状态、评定机构、发证时间和有效期)进行核对,证书状态应为有效,留取截图作为奖励发放佐证。
3.市工信局在“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查询相关企业信用情况,留取截图作为奖励发放佐证。
(二)拟定奖励名单。市工信局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拟定拟奖励企业名单。
(三)奖励名单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在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将及时核实处理。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取消其奖励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奖励项目管理主体为市工信局。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市工信局每年对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企业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扶持资金。对发生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附件:企业简要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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